(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022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畅与沈阳中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畅,沈阳中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02250号原告王畅,女,汉族,系天津市南开中学教师,住址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王绍印,男,汉族,系铁道路沈阳桥梁厂退休干部,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告沈阳中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三义街六号一座23层14号。法定代表人台文献,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冠斌,男,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原告王畅与被告沈阳中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畅负担。审 判 长 孙迪代理审判员 马娜人民陪审员 金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