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民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贾海江与王红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海江,王红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民初字第422号原告贾海江,农民。被告王红磊,农民。原告贾海江诉被告王宏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贾海江于2015年10月24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海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海江负担。审 判 长 康永法审 判 员 王 松人民陪审员 乔银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聚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