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民初字第33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燕与金袁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金袁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民初字第3378号原告:陈燕。委托代理人:汤立挺、王和欢,浙江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袁振。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渭。委托代理人:石铁锋,浙江永大(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燕与被告金袁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燕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东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汝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