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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25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文科与沈志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2562号原告张文科,男,汉族,1975年8月9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沈志新,男,汉族,1983年2月1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科与被告沈志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科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文科以与被告沈志新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569元,由原告张文科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