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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行诉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郭东泽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东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昆行诉初字第00020号起诉人郭东泽,男,1962年4月1日生,住所地台湾省。郭东泽提交的行政起诉状,以“昆山市国土资源局”为被告,请求事项为:1、判决被告立即履行法定职责拒绝给第三人补发座落于昆山市世贸东X号新城X栋X室之房���的房产证;2、判决被告立即给予答复是否给第三人补发房产证;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合理费用由被告和第三人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起诉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书面申请2015年9月4日才通过挂号信方式向被告昆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至起诉人提起诉讼的2015年10月22日,尚未满两个月。故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郭东泽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秋群审判员  高农文审判员  钱金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小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