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0009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洛阳龙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王兵的冻结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社会,王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00093-1号申请执行人杨社会,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兵,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博民界第5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兵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泽良审判员 闫自强审判员 黄四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葛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