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知民初字第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王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知民初字第0046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守贞,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方。委托代理人张锋,江苏品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勇,江苏品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王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故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方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方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韩学艳代理审判员 高曼莉代理审判员 孙艳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晓璇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