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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湖北长江广电广告有限公司与广州蓝海荟盟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长江广电广告有限公司,广州蓝海荟盟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407号原告:湖北长江广电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珞瑜路546号。法定代表人:李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志虎,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瑾铄,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蓝海荟盟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3号508房。法定代表人:孔志,总经理。原告湖北长江广电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与被告广州蓝海荟盟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海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胡向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江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志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蓝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长江公司诉称:2013年8月29日长江公司与蓝海公司签订《电视广告代理发布合同》,长江公司按照约定发布了广告,蓝海公司至今没有支付广告费,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蓝海公司支付广告费149705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日,按照支付至全部广告费付清之日止)。被告蓝海公司没有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3年8月24日原告长江公司员工李佳炬与被告蓝海公司签订湖北影视频道广告排期表,约定蓝海公司委托长江公司在湖北影视频道发布金鸡胶囊广告,发布期限自2013年9月至12月,价款596700元。该排期表作为主合同附件,2013年8月26日北京长江传媒有限公司在蓝海公司要求下在排期表上盖章。2013年8月29日长江公司与蓝海公司签订《电视广告代理发布合同(执行版本)》,约定蓝海公司委托长江公司在湖北经视频道投放广西灵峰药业金鸡胶囊系列产品广告,投放时间为2013年9月1日至同年11月30日,费用总计1000350元,当月费用在次月1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日,双方又签订广告排期表作为主合同附件,对每日广告发布的次数、具体时间、时间长度等作了约定。长江公司依照约定发布了广告,蓝海公司支付10万元。2014年6月3日蓝海公司向长江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所欠1000350元广告款在2014年6月30日前支付300350元,2014年7月至10月间,每月支付10万元,2014年11月、12月每月付款15万元。2014年9月25日蓝海公司向湖北影视频道出具《付款计划》,承诺所欠496700元广告费于10月份支付56700元、11月份支付9万元、12月份支付5万元,2015年1月至3月间,每月支付10万元。但蓝海公司逾期没有依照两次承诺付款。诉讼中,北京长江传媒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称2013年8月24日广告排期表是长江公司员工李佳炬签订,蓝海公司认为法律手续不齐备,要求北京长江传媒有限公司盖章,该排期表产生的法律后果全由长江公司承担。本院认为,2013年8月24日排期表是原告长江公司员工签订,北京长江传媒有限公司虽然在上面盖章,但认可该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长江公司,长江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该排期表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合同依法成立。由于长江公司并非自己发布广告,而是在湖北电视台发布,该合同性质为委托合同关系。2013年8月29日长江公司与蓝海公司又签订广告发布合同,两份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长江公司依照约定在湖北电视台经视频道、影视频道发布广告,履行了合同义务,蓝海公司没有依照约定支付报酬,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支付报酬、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等违约责任。蓝海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付款计划,长江公司予以接受,视为对合同付款期限条款的变更,蓝海公司没有依照承诺付款,应从每期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按照同期商业银行计算逾期利息的1.5倍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依照两次承诺计算至2015年7月31日每次逾期付款违约金分别为:27331.85元(300350元×5.6%×(1+50%)×13/12年)、8400元(10万元×5.6%×(1+50%)×12/12年)、7700元(10万元×5.6%×(1+50%)×11/12年)、7000元(10万元×5.6%×(1+50%)×10/12年)、9872.10元((10万元+56700元)×5.6%×(1+50%)×9/12年)、13440元((15万元+9万元)×5.6%×(1+50%)×8/12年)、9800元((15万元+5)万元×5.6%×(1+50%)×7/12年)、4200元(10万元×5.6%×(1+50%)×6/12年)、3500元(10万元×5.6%×(1+50%)×5/12年)、2800元(10万元×5.6%×(1+50%)×4/12年),合计94043.95元,长江公司只主张41949.80元,符合权利自由处分原则,本院予以支持。2015年8月1日逾期付款违约金,蓝海公司应当继续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蓝海荟盟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长江广电广告有限公司报酬1497050元。二、被告广州蓝海荟盟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长江广电广告有限公司截至2015年7月31日逾期付款违约金41949.80元。三、被告广州蓝海荟盟广告有限公司对所欠报酬1497050元,按照同期商业银行计算逾期利息的1.5倍向原告湖北长江广电广告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5年8月1日支付至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8651元,减半收取93250.50元,由被告广州蓝海荟盟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名称: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款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号:07×××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审判员  胡向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起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