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赵新福与被告樊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873号原告:赵新福,男。被告:樊五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新福与被告樊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新福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新福自愿请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新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新福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海龙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