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高刑复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谭金平故意杀人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谭金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高刑复字第308号被告人谭金平。2014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呈贡区看守所。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金平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作出(2015)昆刑一初字第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谭金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昔泽兰经济损失人民币32002.5元。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被告人谭金平与被害人刘某丙曾为夫妻关系,离婚后依然住在一起。2014年12月上旬,因琐事谭金平将刘某丙打伤住院。2014年12月19日16时许,谭金平驾驶车牌为云A×××××的面包车将正在住院的刘某丙接出医院。二人又因为琐事发生争吵,进而发生打斗。谭金平用车内的套筒扳手、羊角锤等工具连续殴打刘某丙头部,致其颅脑损伤死亡。谭金平随即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DNA鉴定意见书、证人刘某甲、刘某乙、钟某、方某、张某、吴某证言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被告人谭金平有罪供述等证据证实。本案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谭金平无视国家法律规定,因琐事打死被害人刘某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作案后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杀人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判结合本案的起因、经过以及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所作判处属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核准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刑一初字第94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谭金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周 峰代理审判员 王开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