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台登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海力都洋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力都洋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台登字第7-1号申请人:上海力都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969号10层276席。组织机构代码77893425-0。法定代表人:姚惠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运鑫,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成绩,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上海力都洋工贸有限公司因本院公告拍卖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所有的“港泰17”轮,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港泰17”轮船舶拍卖款中受偿加油款人民币417738元及滞纳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并提供了供油合同、供油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账单、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上海海事法院(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407号案件受理通知书和民事判决书作为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力都洋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上海力都洋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登记申请。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力都洋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林 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周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