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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胡克军诉加克别克·加德拉,吾江·阿克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克军,加克别克·巴扎尔拜,吾江·阿克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胡克军,男,汉族,1964年11月出生,住巴里坤县。被执行人加克别克·巴扎尔拜,男,哈萨克族,1975年4月出生,住巴里坤县。被执行人吾江·阿克木,男,哈萨克族,住巴里坤县。申请执行人胡克军与被执行人加克别克·巴扎尔拜、吾江·阿克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巴法民一初字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加克别克·巴扎尔拜、吾江·阿克木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胡克军案款161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胡克军要求被执行人加克别克·巴扎尔拜、吾江·阿克木给付案款16000元、诉讼费100元,合计16100元。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吾江·阿克木于2015年8月24日给付案款5000元,被执行人加克别克·巴扎尔拜于2015年10月14日给付案款1500元,合计6500元。余款9600元未能给付。经查询被执行人加克别克·巴扎尔拜、吾江·阿克木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加克别克·巴扎尔拜、吾江·阿克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巴法民一初字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被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虎审判员 木汉·阿合亚审判员 达来力汗&mid dot;哈依沙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       晨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