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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兖民初字第21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毛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2178号原告:毛某。被告:王某,男,1980年3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821980********,汉族,现住址不祥。本院受理的原告毛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