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灯执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兰桂芝与李文忠、常丽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桂芝,李文忠,常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灯执字第467号申请人:兰桂芝被执行人:李文忠被执行人:常丽华申请人兰桂芝与被执行人李文忠、常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8日作出(2014)灯民三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兰桂芝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文忠、常丽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灯民三处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永高审判员 田绍强审判员 刘永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