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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四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四初字第880号原告李某,女,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郑某,男,汉族,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李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林风雷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筝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