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四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四初字第880号原告李某,女,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郑某,男,汉族,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李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林风雷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筝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