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33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杨廷堂诉被告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城坊信用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3333号原告杨廷堂,住北京市。委托代理人:李学武,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城坊信用社。负责人:杨春台,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鹿保勇,沙瑀智,河北鹿保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廷堂诉被告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城坊信用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2年6月4日原告在涿州市东城坊镇开办砂石料厂,并在被告处设立了个人账户。同年6月28日和7月6日被告将转贷收回的两笔款分别为:125000元和97616元采取暗减账方式,挪用原告存款共222616元。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本金并承担利息共计250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建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2002年6月28日和2002年7月6日的两笔存款去向明确,原告并在该两笔存款的转账借方传票上进行了签字确认。故原告所诉事实不存在,其诉讼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廷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凯代理审判员 刘翠翠人民陪审员 瞿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银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