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48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赵雅琳与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雅琳,高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857号原告赵雅琳。被告高峰。原告赵雅琳与被告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原告赵雅琳提供的被告户籍地无法找查找到被告高峰,且被告户籍所在地为胶州市胶州东路459号,该地址属于胶州市。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不享有该案的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条件。原告赵雅琳的起诉不符合上述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雅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7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玉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