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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9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刘双良等与钟选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双良,徐怀安,钟选国,莫俊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937号申请执行人:刘双良,男,1976年8月22日生,汉族,新宁县人。申请执行人:徐怀安,男,1966年3月28日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钟选国,男,1964年5月7日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莫俊国,男,1962年7月1日生,汉族,新宁县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康红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焦 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