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7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臧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730号原告臧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受理原告臧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后,经查,原、被告于2014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生子臧亦轩于2014年11月10日出生,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立案时,被告分娩不满一年,婚生子臧亦轩尚在哺乳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原告臧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臧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及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海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祁靖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