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法执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陈富与黄凯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富,黄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746号申请执行人陈富,身份证×××,男,汉族,哈尔滨市东合铝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丽顺街21号15至16层D座。被执行人黄凯,身份证×××,男,汉族,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民警,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新月街副58号3单元12楼2门,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疆大街红旗毛2单元3102室。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字第746号陈富与黄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47.4万元。执行中,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1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国庆代理审判员  管 颖代理审判员  白国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舒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