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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申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印奇与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人民政府乡政府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申字第23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李印奇,农民。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吕宝忠,乡长。委托代理人:刘金涛,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李印奇因与被申请人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人民政府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印奇申请再审称:79年乡党委委托我去东北投亲求援买木材。乡里派刘成轩、赵福宗去订的合同,回来后旅差费没报,工资没开,刘成轩还无理扣押了我的自行车。因为刘成轩对我有意见,仗势欺人盗开我的工资,报了我的差旅费,扣我自行车。我一直向上级区政府申诉,乡政府就是顶着不办。现在乡政府承认事实,但还在包庇腐败分子,为他买单。乡政府应揭示腐败分子行为,依法从政,公事公办,应赔则赔。李印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九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人民政府提交意见称:李印奇所诉无人证、物证,且果园乡已经因李印奇信访问题给予了其3000元经济补偿款。李印奇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李印奇就其主张的事实及相关经济损失的事实,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李印奇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综上,李印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印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志新代理审判员  杜 倩代理审判员  刘文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单征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