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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海兰与侯凌杰、常燕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兰,候凌杰,常燕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民初字第1232号原告刘海兰,女,1970年10月生,汉族,高平市人。委托代理人杨爱斌,山西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候凌杰,男,1987年生,汉族,高平市人。被告常燕子,女,1987年生,汉族,现住高平市。原告刘海兰诉被告候凌杰、常燕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爱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候凌杰、常燕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海兰诉称,2014年5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80000元做生意,当时说用不长时间就归还。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据。2015年以来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也一次又一次地定下还款日期,但始终没有归还一分钱。被告常燕子与被告候凌杰系夫妻关系。该笔贷款系夫妻共同债务。故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所欠原告借款18万元。被告候凌杰、常燕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候凌杰与被告常燕子系夫妻关系。2014年5月26日,被告候凌杰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刘海兰借款18万元,同日,候凌杰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支,载明:“借到刘海兰现金拾捌万元整候凌杰”。2015年以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也一次又一次地定下还款日期,但始终没有归还。2015年8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候凌杰向原告借款18万元,有其出具的借据为证,双方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偿还,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候凌杰与被告常燕子系夫妻关系,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归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候凌杰、常燕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海兰偿还借款18万元。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候凌杰、常燕子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常晋豫人民陪审员  姬熙才人民陪审员  闫虹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苏贝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