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0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孙贵能与朱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005号原告:孙贵能,男,195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冶父山镇栖凤岭村汤庄村民组,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5407204691。委托代理人:吴荣才,庐江县盛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贵能诉被告朱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贵能以治疗尚未结束为由,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案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贵能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孙贵能撤回对被告朱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公司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孙贵能承担。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 慷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