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苍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黄元万与缪步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元万,缪步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苍民初字第136号原告黄元万,男,1961年3月12日。被告缪步贵,男,1976年6月1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元万诉被告缪步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元万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元万与被告缪步贵之间的纠纷已协商解决,原告黄元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元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52元,由原告黄元万负责交纳。审判员 谢荣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佩瑶李瑞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