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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苍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黄元万与缪步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元万,缪步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苍民初字第136号原告黄元万,男,1961年3月12日。被告缪步贵,男,1976年6月1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元万诉被告缪步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元万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元万与被告缪步贵之间的纠纷已协商解决,原告黄元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元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52元,由原告黄元万负责交纳。审判员  谢荣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佩瑶李瑞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