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24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重庆沛华运输有限公司与郑鹏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沛华运输有限公司,郑鹏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2484号原告重庆沛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万盛区勤俭路81号1-1,组织机构代码78159226-3。法定代表人章沛华,总经理。被告郑鹏,男,199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案由: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沛华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郑鹏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沛华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沛华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沛华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鹏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80元,减半收取790元,由原告重庆沛华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石春阳人民陪审员 彭家容人民陪审员 穆礼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