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曲商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安信与杨玉鹏、曲阜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安信,杨玉鹏,曲阜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商初字第677号原告李安信,男,汉族。被告杨玉鹏,男,汉族,居民1。被告曲阜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组织机构代码:49417286-4。法定代表人杨玉鹏,总经理。原告李安信诉被告杨玉鹏、曲阜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原告付清亮诉被告杨玉鹏、曲阜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发现该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安信的起诉。审 判 长 孟祥华审 判 员 张 鑫人民陪审员 王承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