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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罗田天民一初字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丁某甲与被告唐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甲,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罗田天民一初字00108号原告丁某甲委托代理人刘海涛,罗田县九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甲原告丁某甲与被告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生海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敏杰、人民陪审员张宜云三人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0年,原、被告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2001年8月15日生育女孩丁某乙,2004年8月29日在罗田县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由于家庭经济结据,双方均在外地打工,几年后,夫妻感情发生变化,被告系单独外出务工,不与我往来。特别是从2012年起,被告离家出走至今,对家庭、孩子不尽任何义务,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诉请人民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婚生女丁某乙由原告原告抚养。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被告的身份信息、户籍信息及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用以证明原、被告的合法身份、及家庭成员关系。证据二、罗田县白庙河镇政府民政办公室及白庙河镇马面冲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用以证明原、被告于2004年8月29日经登记结婚、后因家中房屋拆迁时结婚证失落的情况。证据三、白庙河镇马面冲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唐某甲于2012年出走,至今未归,亦未与家庭联系的情况。被告唐某甲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形成了证据链,能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状况。经审理查明:2000年,原、被告在务工期间相识恋爱、并同居生活。2001年8月15日生育一女孩丁某乙,2004年8月29日双方在罗田县白庙河乡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双方在异地务工,几年后夫妻感情发生变化,到2012年,双方断绝了联系,被告对家庭、孩子不尽任何义务。现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完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丁某乙由原抚养。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登记结婚、但婚后长期分居,互不尽夫妻义务,应视为夫妻感情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女丁某乙由原告抚养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4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丁某甲与唐某甲离婚。二、婚生女丁某乙由丁某甲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丁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上诉费300元,款汇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徐生海审 判 员  刘敏杰人民陪审员  张宜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晏迪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