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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民初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朱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民初字第1026号原告:朱某甲。委托代理人:潘新思,温州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甲与被告朱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甲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娄伟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梅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