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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4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418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殷先平,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某(曾用名镇海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在自行协商处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陈洪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廖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