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执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复贵与姚桂平、陈秋燕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复贵,姚桂平,陈秋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保字第00110号申请人:张复贵,男,1975年5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申请人:姚桂平,男,1973年4月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枞阳县。被申请人:陈秋燕,女,1980年6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系姚桂平之妻。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复贵与被申请人姚桂平、陈秋燕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张复贵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姚桂平、陈秋燕的银行存款1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张复贵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姚桂平、陈秋燕的银行存款1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