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马执字第8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毅、方梅与牟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毅,方梅,牟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马执字第849-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王毅。申请执行人方梅。被执行人牟杰。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的(2015)龙马民保字第23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牟杰所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芙蓉街3号11幢楼6层1单元18号住房和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芙蓉街3号27幢-1层99号车库。现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经申请人申请并同意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上述资产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牟杰所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芙蓉街3号11幢楼6层1单元18号住房和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芙蓉街3号27幢-1层99号车库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旭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