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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曲商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苏州太湖电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远东微特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太湖电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南通远东微特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曲商初字第00072号原告苏州太湖电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汾湖经济开发区北库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施泉荣,苏州太湖电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陆利明,苏州太湖电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员。被告南通远东微特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界河村四组。法定代表人杜开松,南通远东微特电机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祥富,南通远东微特电机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太湖电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湖公司)诉被告南通远东微特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太湖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太湖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兴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晓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