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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净开执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卢宇亮犯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宇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净开执字第39-1号被执行人:卢宇亮,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卢宇亮罚金一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净开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人卢宇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法律文书于2014年11月3日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9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卢宇亮已经履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案符合法律规定执行终结程序,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净开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秀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