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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诉前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兴华与邢台迅驰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威县分公司、邢台途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兴华,邢台迅驰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威县分公司,邢台途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诉前保字第29号申请人:陈兴华。被申请人:邢台迅驰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威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洺州镇马安陵村(顺城东路路南)。法定代表人:刘东建。被申请人:邢台途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曼家屯镇王家庄村北107国道东。法定代表人:杨继东。申请人陈兴华诉被申请人邢台迅驰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威县分公司、邢台途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邢台迅驰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威县分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冀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保全价值计人民币20万元;扣押被申请人邢台途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冀E×××××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一辆,保全价值计人民币5万元。并已提供了担保,预交了诉讼保全费177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兴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邢台迅驰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威县分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冀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二、扣押被申请人邢台途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冀E×××××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一辆。申请人陈兴华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富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