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亮与卢寿立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亮,李芸芸,李秀兰,卢寿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517号申请执行人:张亮,男,汉族,住平原县申请执行人:李芸芸,女,汉族,住平原县。申请执行人:李秀兰,女,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卢寿立,男,汉族,住平原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原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13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卢寿立名下的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成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方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