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刑二终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靳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靳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刑二终字第00190号原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靳某,农民。2014年3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依法逮捕。2014年8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靳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灞刑初字第0018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靳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与前案判决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及罚金8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二)被告人靳某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靳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靳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靳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靳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靳某撤回上诉。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5)灞刑初字第0018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加亮审 判 员 李景民代理审判员 康 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