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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2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青州国医堂商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州国医堂商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2263号申请执行人青州国医堂商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海岱路与范公亭路交叉口东北角沿街商业楼3号。法定代表人刘朋,经理。被执行人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花园第二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朱建平,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法民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建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众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