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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39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简秀英申请执行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秀英,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391-2号申请人简秀英,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法定代表人曾燕明,董事长。被执行人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法定代表人鲁力友,总经理。本院在办理简秀英申请执行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本院制作的(2015)大民二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川CW92**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晓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