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39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简秀英申请执行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秀英,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391-2号申请人简秀英,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法定代表人曾燕明,董事长。被执行人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法定代表人鲁力友,总经理。本院在办理简秀英申请执行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本院制作的(2015)大民二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川CW92**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晓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