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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刘会芬与芬尼克兹(广州)电气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会芬,芬尼克兹(广州)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19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会芬,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古蔺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芬尼克兹(广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平稳村灵山广珠路***号。法定代表人:邢桂娟,副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刘会芬因与被申请人芬尼克兹(广州)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芬尼克兹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刘会芬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刘会芬没有打架,刘会芬在芬尼克兹公司加班时因与公司同事张文兴发生口角,被张文兴踢倒在地,其当时并未也无法还手,后因腹部疼痛送进医院治疗。申请人实际是受害者,芬尼克兹公司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关系,应该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处理不当。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芬尼克兹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75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刘会芬于2012年2月8日入职芬尼克兹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芬尼克兹公司解除其与刘会芬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其应否向刘会芬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利息。分析如下:刘会芬主张因与张文兴发生口角继而被打伤,自己并没有还手;而芬尼克兹公司则予以否认,芬尼克兹公司主张刘会芬与张文兴从口角继而发生打架,刘会芬将张文兴打伤。对双方争议的事实,可通过对双方确认的治安调解协议书、张文兴的病历以及医疗费发票等证据的分析予以认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八条第2.2.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芬尼克兹公司)可以即时解除本合同,并且不支付经济补偿……乙方(刘会芬)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无论规章制度有无列明)……盗窃、赌博、打架斗殴、伤害他人身体、罢工、怠工、索贿、受贿、吸毒、超生,或者言行不雅或有悖于公共道德、甲方形象的……”。刘会芬与张文兴因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架,刘会芬打架的行为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符合刘会芬与芬尼克兹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八条第2.2.3款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芬尼克兹公司解除与刘会芬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刘会芬以芬尼克兹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芬尼克兹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不予支持正确。再审申请人刘会芬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刘会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会芬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学辉审 判 员  孙桂宏代理审判员  赵盛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彭晓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