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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经平民初字第03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吴玲与镇江新区恒盛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玲,镇江新区恒盛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平民初字第0378号原告吴玲。被告镇江新区恒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姚桥石桥邮政局东面。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玲与被告镇江新区恒盛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玲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镇江新区恒盛服饰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玲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玲撤回对被告镇江新区恒盛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