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法执字第20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平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扣留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2047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铁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小峰。被执行人刘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刘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平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平在札萨克镇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平在札萨克镇的工资收入予以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涌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典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