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29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余姚亚铝商贸有限公司与宁波高新区甬港现代供应链有限公司、宁波甬港现代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姚亚铝商贸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甬港现代供应链有限公司,宁波甬港现代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2980号申请执行人:余姚亚铝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平。被执行人:宁波高新区甬港现代供应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建云。被执行人:宁波甬港现代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红。申请执行人余姚亚铝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高新区甬港现代供应链有限公司、宁波甬港现代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的(2015)甬余商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2098071.2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0月15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070465.52元及利息27605.7元及逾期利息;申请执行人余姚亚铝商贸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宁波高新区甬港现代供应链有限公司、宁波甬港现代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7日前支付1000000元(该款直接打入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于同年12月30日前支付400000元,于2016年3月30日前支付698071.22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如未按期履行,被执行人自愿承担违约金20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7670元,执行费2338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并于2015年10月17日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365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