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牟民初字第33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任志东与中牟县刁家乡东陶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3393号原告任志东,男,成年,住河南省中牟。委托代理人郭祎,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军,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牟县刁家乡东陶村民委员会,住址:河南省中牟县。负责人:陶乾坤,该村村支书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志东与被告中牟县刁家乡东陶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志东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中牟县刁家乡东陶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志东申请撤回对被告中牟县刁家乡东陶村民委员会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志东撤回对被告中牟县刁家乡东陶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152元,由原告任志东负担。审判员  王宏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安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