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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新民初字第6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安捷客运有限公司沈北客运分公司与被告张景平、沈阳绿丰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安捷客运有限公司沈北客运分公司,张景平,沈阳绿丰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6151号原告沈阳市安捷客运有限公司沈北客运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贵州路。代表人李崇夫,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得景。被告张景平。被告沈阳绿丰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云海路5号。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318号11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安捷客运有限公司沈北客运分公司与被告张景平、沈阳绿丰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市安捷客运有限公司沈北客运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许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