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调确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张少春与杨宝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少春,杨宝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调确字第438号申请人张少春。申请人杨宝辉。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张少春与申请人杨宝辉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黄静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少春与申请人杨宝辉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于2015年10月28日经新罗区多元化工作机制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张少春应于2015年11月3日前将龙门洋畲旅游接待中心灯光工程维修完成(以张文龙签字验收为准)。二、申请人杨宝辉应给于验收完成后给付申请人张少春工资款26170元,该款于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给付6290元;于验收完成之日起50日内给付6290元;于验收完成之日起80日内给付6290元;于验收完成之日起110日内给付7300元。三、若申请人杨宝辉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申请人张少春有权就申请人杨宝辉尚欠的工资款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飞虹(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