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城行非审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宜城市鑫亿鑫商务酒店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宜城市鑫亿鑫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行非审字第00109号申执行请人宜城市水务局,地址宜城市龙门7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温红卫,宜城市水务局局长。被执行人宜城市鑫亿鑫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地址宜城市中华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张良云,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宜城市水务局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于2015年4月7日以宜城市鑫亿鑫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违反未经批准打井取水的违法行为,作出的宜水执字(2015)4号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宜城市水务局作出的宜水执字(2015)4号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宜城市水务局对宜城市鑫亿鑫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本院认为,宜城市水务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宜水执字(2015)4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宜城市水务局对宜城市鑫亿鑫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作出的宜水执字(2015)4号行政处罚决定,即一、停止取水,将用于地温空调取水的四口水井予以封闭、二,罚款人民市20000元及加处款人民币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开宇审判员 薄宜文审判员 何云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