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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一初字第027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冯某与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2748号原告:冯某,女,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张沛义,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某,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濉溪县,现住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冯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代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冯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对被告代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吴志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青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