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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明商初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朱桂冬,段国臣,王彦斌,王有喜,董丽娟,高秀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高某某,段某某,董某某,王某某,朱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明商初第4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负责人闫维峰,职务支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景业、王卓,职务清收员。被告高某某,现住肇东市。被告段某某,住肇东市。被告董某某,住肇东市。被告王某某,住肇东市。被告朱某某,住肇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与被告高某某、段某某、董某某、王某某、朱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7.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龙华代理审判员  车春雨人民陪审员  史云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