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民初字第0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中喜与河南嵖岈山旅游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中喜,河南嵖岈山旅游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初字第01039号原告张中喜,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委托代理人李拴,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委托代理人张帆,遂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河南嵖岈山旅游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遂平县。法定代表人宋骁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国柱,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杜贺岭,遂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张中喜与被告河南嵖岈山旅游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嵖岈山旅游公司)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中喜诉称,原告家的房屋位于遂平县嵖岈山旅游景区东大门北侧靠西,原告的出路一直为向东通行。2012年被告以挖水系为名将原告的出路截断,导致原告家没有出路,由于原告的唯一出路被挖断,给原告的生产生活带来严重不便。2012年9月5日被告同原告的邻居张国勋、张中园达成协议,允许张国勋、张中园两家出门向东沿着水系向南途经东山门广场自由出入。原告在外打工回家后,发现原告家唯一出路被挖断,不能正常出入,原告即找到被告,被告同意按张国勋、张中园两家进出路线行走。2015年原告居住的房屋年久失修,不能入住,原告拆除旧房翻建新房,在原告建房过程中被告派人将原告正常出入的道路用吊车和轿车堵死,导致原告不能正常进料,甚至生产都无法进行,致使原告不能正常施工,造成水泥失效和其他损失10000余元,给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来道路并赔偿损失10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嵖岈山旅游公司辩称:1、原被告不是相邻关系,而是原告张中喜在被告嵖岈山旅游公司合法的土地使用范围内强行违法建房,侵犯了被告嵖岈山旅游公司的土地使用权;2、原告张中喜应停止侵权、排除妨害,搬出景区;3、原告张中喜的全部请求都是违法的,对其诉求应予以驳回。本院认为,被告嵖岈山旅游公司从遂平县人民政府受让了嵖岈山景区的经营管理权,且被告的受让范围包含了原告宅基地使用权证的土地范围,而原告仍持有宅基地使用权证,因此,本案并非相邻通行纠纷,原被告双方争议实质系对原告现居住宅基地的土地权属存在争议。土地权属发生争议时,应当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故原告张中喜起诉被告嵖岈山旅游公司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恢复原来道路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中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张中喜。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 会人民陪审员 肖新生人民陪审员 申彦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广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