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5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5156号原告张某,男,198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王某,女,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静代理审判员 黄慧波代理审判员 高晓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亚琳 微信公众号“”